外務員自有汽機車之牌照稅保險費與折舊-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更新日期:107-01-04

 

臺南市吳先生問:公司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汽機車訪問客戶推銷產品,而由公司負擔之汽油費、停車費,可以列報公司的營業費用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之需要,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汽機車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新聞稿聯絡人:陳課長

聯絡電話:06-211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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