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員工旅遊-列報費用or員工所得

更新日期:107-01-04

 

近年來營利事業為激勵員工士氣及犒賞員工,常以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之方式慰勞員工,這些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以及是否應列為員工的所得? 

 

帳列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及聚餐等活動所支付的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營利事業如果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旅遊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在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規定限額內,營利事業可以直接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超過的部分,營利事業再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綜所稅:

至於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所得課稅,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之員工旅遊,營利事業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但是如以現金定額補貼限定部分符合資格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才可以參加者,其支出性質是屬於員工之所得,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所得稅法第89條第3規定列單申報,福利金不足時,由營利事業負擔超出之部分或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就應由營利事業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舉辦員工旅遊或聚餐活動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辦理申報,以免因錯誤列報而遭補稅或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許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100

 

arrow
arrow

    千鼎會計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