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牙酬勞員工-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

更新日期:107-01-04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為犒賞員工辛勞,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舉辦餐會或贈送禮品給員工,其所支付費用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提出扣抵,經稽徵機關查明後,除追繳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自行發現前揭違漏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快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逃漏稅之處罰將一律免除。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李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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