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按原出口匯率計復運進口金額

更新日期:106-11-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電話詢問營業人外銷貨物後發生銷貨退回,其復運進口金額應按何時之匯率計算?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應由營業人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公司於106115日外銷貨物並收取水單金額為美金2,000元,依當時匯率美金:新臺幣=1:30,該公司當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60,000元。若該批貨物又於1065-6月發生銷貨退回金額美金500元,仍應依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即美金:新臺幣=1:30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申報15,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注意營業稅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松山分局曾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603

arrow
arrow

    千鼎會計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