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營業登記之房屋-房屋稅營業用稅率面積不得少於六分之一

更新日期:106-11-27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非住家非營業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如課稅房屋為多層式建築者,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凖。因此,房屋即使僅供作營業登記,實際為住家使用,則該層樓六分之一面積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係按月課徵,只要在當月15日前申請變更為住家用,就可從當月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若在當月16日以後申請變更,則必須自次月起才可改按變更後稅率課稅。因此若您的房屋原本是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商號已遷出且已改為住家使用,請立即提出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080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 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將為您詳細說明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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