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診所、動物醫院兼營其他貨物勞務銷售業務者-應辦稅籍登記並課營業稅

更新日期:106-11-2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眼科診所銷售眼鏡、動物醫院兼營銷售寵物用品、犬美容及藥局兼營非調劑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辦稅籍登記並課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指出,坊間部分眼科診所除作眼疾之治療以外,同時還兼銷售眼鏡,因診所銷售眼鏡之行為,已超出營業稅法第3條第2但書「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應就銷售眼鏡部分,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類此型態如動物醫院兼營銷售寵物用品、犬美容或犬旅社等,依規定就銷售貨物或犬美容等勞務部分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除經營醫師處方箋之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非醫師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其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屬銷售非醫師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眼科診所、藥局及動物醫院如有上開情形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以免遭查獲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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