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所稱「1年內」之定義

(短漏開發票經查獲達3次)

更新日期:106-11-2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於營業稅法定申報期限前查獲茄萣區某營業人同期內2次漏開發票,該營業人以電話詢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2條第2規定1年內查獲3次係從何時起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據營業稅法第35規定,無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申報)。但在當期經稽徵機關查獲漏短開統一發票,雖合併該期銷售額申報,仍應認定有漏稅之事實,按營業稅法第52條第1規定處罰。另依營業稅法第52條第2規定,於1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按財政部76102台財稅第760156760號函釋,所稱1年內」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受處罰鍰,又受停業處分,得不償失。【#466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謝榮銘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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