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適用-限納稅義務人之子女

更新日期:106-11-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認列之條件,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始可列報扣除(但空中專校、空中大學、五專前三年及公費生除外)

 

該分局特別提醒,若實際發生之教育學費不足25,000元者,則以實際發生金額為限;另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減除該補助金額後,在25,000元之限額內列報扣除額。

 

如有相關疑問,可於該分局上班時間(8:00~12:0013:00~17:00)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查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綜所稅課 劉筱俐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 222

arrow
arrow

    千鼎會計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