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房屋-應申報租賃所得

更新日期:106-10-3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個人出租所有房屋取得之租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規定之租賃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補稅並依規定處罰。

 

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收取之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購買出租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倘未能逐項舉證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按全年租賃收入之43%扣除必要費用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出租,應誠實申報租賃所得,如有短漏報所得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否則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桂蘭

聯絡電話:(04266513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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