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營業人-出售固定資產要課營業稅嗎?

更新日期:106-11-1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規定,按特種稅額計算課稅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可依法免徵營業稅。惟如經申請核准成為兼營營業人後,則無上開免稅規定之適用,應於銷售固定資產時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金融業營業人原則上應按特種稅額計算課稅(採404申報書),此時銷售固定資產可依法免徵營業稅;但如果已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1規定申請核准成為兼營營業人後(改採403申報書),即無上開免稅規定之適用,其後銷售固定資產時應予課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曾查獲轄區內保險業營業人出售固定資產(房屋)漏未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該營業人主張其得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規定免稅,惟查該營業人係兼營營業人(採403申報書),非專依特種稅額計算課稅之營業人,並無免稅規定之適用,該案合計查獲鉅額漏報銷售額情形,影響層面極大,金融業營業人應對此規定不可不知。

 

  該局呼籲,按特種稅額計算課稅之營業人,銷售固定資產,可依法免徵營業稅;但如經申請核准成為兼營營業人後,其銷售固定資產即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誤解法令致未依規定報繳之情事,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裁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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