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之受益人變更為他人-給付時應申繳贈與稅

更新日期:106-10-1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為贈與行為。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若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4512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分別以其子女乙君、丙君及丁君為被保險人,向中華郵政公司購買310年期「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單,嗣甲君於10453日將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其3名子女,保險公司於104512日保單滿期後給付受益人乙君、丙君及丁君等37,200,000元,經查獲核認涉有贈與情事,惟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乃就受益人取得之滿期保險金認屬甲君對其子女之贈與,核定104年度贈與總額7,200,000元,贈與淨額5,000,000元,應納稅額500,000元,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之處罰500,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為繳納保費之人,其將享有之保險利益無償讓與指定之受益人並經受益人允受,應於滿期給付時為贈與日核課贈與稅,惟其未於贈與之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尚不能以不諳稅法為由,而免除其依法應申報之責,故除補徵稅額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處1倍罰鍰。【#398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職稱:審核員姓名: 賴玉鈴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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