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列舉自住購屋借款利息

更新日期:106-10-12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惟每一個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

當年度借款利息支出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扣除額 (且不得超過300,000)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列報自住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應符合下列要件:

(1)房屋必須是登記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有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者

(3)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之繳息清單正本,如繳息清單上沒有抵押房屋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己簽章補填,以憑核認。

(4)「修繕貸款」「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非屬自住購屋借款利息,不得列報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郭玉玲
聯絡電話︰04-252910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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