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直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申報繳稅

更新日期:106-10-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行動通訊科技普及化,運用社交軟體及即時通訊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亦與日俱增,此等網路交易,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並取得代價,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日前查獲轄內五分埔商圈某知名之服飾業者,除設有實體店面銷售貨物外,亦運用Facebook社交軟體經營粉絲團,並經常開設網路直播,向粉絲團成員宣傳商品訊息並銷售,每次點閱率都非常的高,且於Facebook社交軟體與粉絲成員互動良好,按讚人數高達50萬之多。經該局深入查核,並透過粉絲專頁查核其實際之經營情形及運用營業稅資料庫分析其進項申報資料與申報銷售額,發現有明顯落差,顯不合理,再經該局多方蒐集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資訊,查獲該業者於104年間短漏報銷售額約6千萬餘元,該局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處所漏稅額1.5倍之罰鍰共計7百萬餘元。

 

  該局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網路交易營業稅查核作業是財政部106年度重點工作,該局近日已針對金流、物流及資訊流多方蒐集課稅資料,加強查緝轄內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之網路交易賣家。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及有無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若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或短漏報銷售額者,請儘速補辦稅籍登記或補報補繳稅款,切莫心存僥倖心態,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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