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注意事項

更新日期:106-10-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1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該局整理納稅義務人較常申報錯誤而遭補稅情形,提醒民眾多加注意。

 

  該局指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範圍係指10511日起買賣或交換於10511日以後取得(含繼承或受贈取得)或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包括停車位),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其交易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含當日)30日內申報納稅,與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尚有不同。

 

  該局說明,實務上,該局受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適用新制申報所得稅案件,常見錯誤包括:

(一)申報期限計算錯誤:誤按移轉登記日之次日(不含當日)再加30日推算,而在推算之末日申報,致超過申報期限1日,或是移轉登記日及取得日誤填為訂定契約日。

(二)出售收入申報錯誤:應以出售時實際成交價額為出售收入,誤按公契金額或實價登錄資料申報出售收入。

(三)取得成本申報錯誤:按錯誤之物價指數調整列報成本,或誤將出售費用列報為取得成本。

(四)出售費用申報錯誤:誤將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的成本或費用。

(五)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錯誤。

(六)不符合非自願性因素而適用非自願性因素稅率20%等情形。

 

  該局提醒民眾注意,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後,若發現錯誤,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以人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紙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向原申報「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附件

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正確作法及常見錯誤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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