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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銷售貨物者-以自有住家辦理營登適用住家用稅率

更新日期:106-10-03

 

 (臺中訊近來民眾詢問,自家從事網路拍賣工作,是否會增加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係在拍賣網站之交易平台完成者且該房屋未供辦公室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可繼續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在國稅稽徵機關登記之項目為全部供網際網路業務使用及無實體店舖,才有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若該營業登記處所,部分空間設有辦公室、堆置與網路銷售有關之營業貨物,則此部分已不是供住家使用,應按房屋稅條例規定,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營業用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如果民眾對於房屋稅的課稅仍有其他疑問,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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