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取消-證交稅無法申請退還

更新日期:106-10-0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投資人因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並至金融機構繳納證券交易稅,嗣後以未支付股款或未辦理股票過戶為由取消交易,向該局申請更正及退還已納之證券交易稅,遭該局否准。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受讓證券人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又財政部63台財稅第36393號函釋規定,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未便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易言之,買賣雙方如已依「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格式填具交易股數、單價、成交總價額及計算稅額並繳納稅款,即表示買賣行為已成立,並不以完成股票所有權移轉、取得股票之行為為要件,無法以買受人未支付股款或未辦理過戶為由申請更正及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證券交易稅係對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所課徵,以證券出賣人為納稅義務人,按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之稅捐,當有價證券買賣契約成立時,因法律規定之稅捐主體、客體、稅基及稅率等構成要件業已完備,證券買受人必須依法代徵並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於交割之次日繳納稅款,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務必在繳納證券交易稅前再次檢視,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廖股長  06-22231118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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