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社群銷售貨物

更新日期:106-08-0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愈來愈多的個人利用社交網路如FacebookLINE等建立社團或群組,吸引消費者加入,常態性提供商品銷售訊息,從事營利行為,因未辦理稅籍登記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財政部發布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及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釋,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除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辦竣稅籍登記,或符合同法第29條得免辦稅籍登記者,以及網路交易銷售貨物或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9611日起,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暫免辦理者外,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利用網路平台,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者,請儘速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30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股長 姓名:陳秀珠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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