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產製特種貨物-申報及繳納特銷稅

更新日期:106-07-2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下稱:特銷稅條例)16條規定,產製廠商當月出廠屬特銷稅條例第2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該所說明,該所轄區內營業人產製屬特銷稅之貨物主要為特銷稅條例21項第3款規定之「遊艇」及第6款規定之「家具」,依規定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10417日修正前為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之遊艇或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家具,均屬特銷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提醒營業人如有產製上述商品,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293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職稱:稅務員姓名:楊素月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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