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住宅用地退稅-5年內再出售追繳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06-07-28

 

近日有民眾收到稅捐處追繳4年前因重購土地申請退還的土地增值稅,心裏疑惑,經向稅捐處洽詢,原來是違反重購退稅5年內不得再行出賣移轉的規定,而遭追繳所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規定,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戶籍遷出等情形)者,將會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

 

該處特別呼籲,為確保納稅人的權益,市民朋友對於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務必符合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移轉、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戶籍遷出等情形,以免遭追繳原退之稅款,造成荷包大縮水。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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