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應舉證居間仲介事實

更新日期:106-07-2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規定,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示佣金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並保留相關憑證及匯付款資料。

該局日前查核某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外銷佣金支出1,300萬餘元,經核對公司所提示之佣金合約、匯款水單及外銷收入與佣金支出對照表等資料,發現其中一筆外銷收入對應2筆佣金支出,經請公司進一步提示該2筆佣金支出分別居間仲介之佐證資料,惟其中一筆190萬餘元的佣金支出,公司無法提供雙方往來居間仲介文件,尚難證明該部分有仲介服務事實,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並保存相關往來資料,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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