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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復查期限-不因核准延期繳納而展延

更新日期:106-07-03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應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即應於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且不因稽徵機關准予延期繳納而有所展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經該局查獲於102年間受贈800萬元,因贈與人已死亡,改以受贈甲君為納稅義務人,核定應補贈與稅額58萬元,繳納期間自1051111日至106110日止,繳款書於105106日合法送達。甲君收到繳款書後,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經該局同意展延繳納期限至106310日;惟甲君對核定贈與稅額不服,申請復查期間仍應自原繳款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即自106111日起算,至10629日屆滿。甲君遲至106328日始申請復查,顯已逾期,經該局以程序不合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有不服,切記要在原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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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06-229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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