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辦理綜所稅申報

更新日期:106-06-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兩岸人民經濟交流頻繁,故納稅義務人若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注意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且所檢附之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文書,均應由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予以證明,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據以申報扣抵稅額。如未依規定申報致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甲君經人檢舉於大陸地區與他人合資設立A公司,A公司分別於100101103年度分配盈餘人民幣300萬元、200萬元、190萬元,並將該盈餘匯至甲君香港銀行帳戶,甲君涉嫌漏報大陸地區來源之營利所得,經調閱甲君前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甲君並未列報獲配自大陸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經以檢舉人提供之具體事證進一步查核,甲君承認有獲配大陸A公司之投資收益,並承諾願繳納補徵稅額及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利用電子報稅憑證、臨櫃或查詢碼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對申報內容應盡核對之責,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罰;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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