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中受贈農地移轉,追繳贈與稅

更新日期:106-06-0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本轄納稅義務人於104年將名下農地贈與自己的2個兒子,各持分1/2,經國稅局核定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日起受列管5年。其中1子欲於該列管5期間內,贈與其受贈的持分農地,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時,是就整筆受贈農地或僅就受贈後移轉部分補徵?

 

該所進一步表示,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兒子2人共有時,案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規定免徵贈與稅後,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將其受贈的農地贈與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如要受贈人已就出售部分分割或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國稅局得僅就其受贈持分的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陳怡如
聯絡電話:(04266513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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