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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地合一新制不論盈虧皆要申報

更新日期:106-06-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自10511日實施1年多來,仍有不少屬於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地交易,納稅義務人因自行計算為交易損失,故未辦理申報;該局於近期審理多起此類未依規定申報案件,為避免納稅人誤解,提出說明如下。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適用新制之房地不論交易為所得或損失以及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如依規定辦理新制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而有短漏報所得致短漏報稅額,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個人如依限辦理申報,將被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稽徵機關依相關規定核定如有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除依法核定補稅發單外,並按應補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行為罰及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有發生前揭交易之納稅人,如有短漏報或逾期尚未申報新制房地交易所得稅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請儘速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之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請納稅人自行檢視申報內容,以免違反規定遭補稅及處以罰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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