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加計利息帳上得認列利息費用

更新日期:106-06-2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財政部10613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規定,營利事業繳納下列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一、依所得稅法第68規定補繳暫繳稅款。

二、依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

三、依稅捐稽徵法第38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

四、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

五、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

 

該分局說明,稅法有關加計利息之規定,應屬營利事業負擔之成本費用,得以費用列支。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於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可適用新修正規定。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營所遺贈稅課林淑文

聯絡電話:049-222306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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