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06/06/01

恆春鎮陳先生來電詢問:105年有不動產出租予他人使用,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租賃所得?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個人出租房屋,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規定,個人因出租財產而取得之租賃所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例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可逐項舉證列報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未能舉證時,即可以租金收入之43%為必要費用減除。

      該所進一步表示,土地與房屋一同出租時均得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若僅出租土地,其出租收入只能扣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不得扣除43%的必要費用。民眾在選擇採列舉各種必要費用(須提出證明資料)或直接以租金收入之43%為必要費用前,可先行試算可扣除費用金額,何者較為有利,再作決定。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股長黃惠民 聯絡電話:08-88924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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