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06/02/01

      本局表示,個人在1051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1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個人出售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以免受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4617日買賣取得A房地,嗣於105526日出售,雖該房屋、土地交易損失60萬元,惟甲君未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經本局所轄分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1項規定,處行為罰3,000元。

      本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無須補稅仍遭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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