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05/12/30

  近來偶有民眾或建商因資金不足欲變更建照執造起造人,對於是否應申報契稅有所疑慮來電詢問。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雖不必立即申報繳納契稅,但於建造完成,取得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一定要記得申報契稅逾期申報者,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請民眾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受到處罰。

 

如有其他稅務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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