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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2/21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已核准身障免稅車輛,若有過戶、報廢或換車等情形,因免稅之條件已異動,須重新以他車申請免稅。免稅車輛一經核定免稅,如其申請核准免稅之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按期申請核免手續。

該處進一步說明;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在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後,合於相關規定者,就可以向車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又申請身障免稅車輛,其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者,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若身心障礙者未領有駕駛執照者,則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車輛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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