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更新日期:105/12/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憑單填發單位電話詢問,若所得人為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事務所者,是否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

 

    該局說明,為有效達節能減紙目標,自103年起,按新修正所得稅法第94條之1102條之1及第126條規定,所得稅各式憑單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105年度各類所得適用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報作業的範圍如下,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

1. 憑單填發單位於10626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5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2. 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有統一證號之外僑居住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的範圍如下:

1. 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2. 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627日以後)申報更正的憑單。

3. 憑單填發單位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該局籲請憑單填發單位如期申報各式憑單,所得人為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事務所者,請各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報各式憑單,以免因逾期申報或填發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簡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50

 

資料來源:財政部

arrow
arrow

    千鼎會計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