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有滯欠稅捐,應由代繳義務人負代繳義務

更新日期:105/12/1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死亡時尚有滯欠稅捐,原經稽徵機關以其繼承人乙君為代繳義務人發單補徵,惟因逾限繳期限尚未繳納,且乙君於繳清稅捐前,即處分被繼承人甲君所遺財產數筆(銀行存款),該局爰依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時如尚有滯欠稅捐,依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如無遺囑執行人,應以繼承人為代繳義務人發單補徵,由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遺有財產範圍內,代為繳納,並於繳清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繼承人違反該項規定,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如逾期未繳納,稽徵機關將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強制執行及禁止處分,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者,將對繼承人為限制出境處分。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時如尚有滯欠稅捐,繼承人應儘速代為繳納,切勿心存僥倖,於稅捐繳清前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葉股長 06-2298065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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