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須注意時點    更新日期:105/12/12

 

(斗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為提振國內經濟發展,鼓勵民眾購買新車並汰換舊車,減少環境污染,以達節能減碳之目的,10515日增訂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於10518日該條文生效日起5內施行期間,辦理完成中古車之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於報廢前、後6個月內換購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新車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TWD)機車每輛定額減徵4千元

   該分局接獲民眾甲君詢問,登記1年以上出廠12年之小客車因老舊無法行駛,於10477日辦理車籍報廢,並於105215日辦理車體回收,旋於105331日前購買新車,有無減徵新車貨物稅之適用?
   該分局說明,財政部會銜經濟部於10576日修正發布「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依該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款規定,「報廢」是指汽、機車登記所有人向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核准登記之廢車回收業者完成廢車回收,並索取「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及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並取得報廢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報廢日係按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認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消費者必須辦理完成「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且該車籍報廢或車體回收其中一項最後完成日須於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施行期間內,始符合報廢條件。甲君雖於10477日辦理車籍報廢,但係於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增訂公布生效日(10518日)後之105215日辦理車體回收,其報廢完成日為105215日,係於前揭法令施行期間內辦理完成,並於報廢後6個月內換購新車,故有減徵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惟如消費者於該條文生效日前完成「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因該條文尚未生效,無法律依據,尚無減徵貨物稅之適用。

    如有查詢該辦法內容需要,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或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賦稅法規\法律與法規命令全文檢索\貨物稅條例相關法規\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項下查詢。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銷售稅課黃巧雲,電話:055345573312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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