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2016-12-12

標  題:公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

詳細內容

一、免稅額:每人新臺幣(下同)88,000年滿70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32,000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有配偶者扣除180,000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5%

     0 ~ 540,000

2

12%

 540,001 ~ 1,210,000

3

20%

1,210,001 ~ 2,420,000

4

30%

2,420,001 ~ 4,530,000

5

40%

 4,530,001 ~ 10,310,000

6

45%

10,310,001以上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條之1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第1級至第5級課稅級距金額(6級課稅級距併同前5級距考量)上次調整年度為102年度,106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3.06,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爰依上揭稅法規定予以調整。至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因106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104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未達應行調整標準,故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之調整,係為符合國民經濟情況,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之稅負調整,乃為反映人民實質納稅能力,尚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預估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約68億元,納稅義務人於107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相關附件: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106檔)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pdf檔)

 

資料來源: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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