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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營業稅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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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1/25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邇來,常發覺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相互誤用或借用統一發票,或報稅代理人、記帳士代為申購統一發票後,未依據申購的發票明細交付營業人,致發生甲公司誤用乙公司所申購的統一發票。該分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於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再檢視有無誤拿他人發票或總、分支機構發票誤用情形,如疏失致發生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應儘速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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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1/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終將屆,兼營營業人於報繳本年度最後一期(1051112月份)營業稅時,應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採直接扣抵法者應填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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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2/2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用戶取得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如有登記用戶與實際用戶名稱不符情形,請儘速於105年12月31日前向公用事業申請辦理用戶名義變更,以利後續營業稅申報進項扣抵作業。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考量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後,營業人用戶尚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財政部乃規定輔導期間(抬頭為105年1月至12月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營業人用戶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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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6-12-21

本部96413台財稅字第09604523030號令規定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規定免徵營業稅醫療勞務收入,指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 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 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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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2/2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餐廳業者承接結婚喜宴,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不可依顧客要求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之三聯式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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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09立法院三讀通過跨境電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公布日期201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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