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06/01/25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邇來,常發覺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相互誤用或借用統一發票,或報稅代理人、記帳士代為申購統一發票後,未依據申購的發票明細交付營業人,致發生甲公司誤用乙公司所申購的統一發票。該分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於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再檢視有無誤拿他人發票或總、分支機構發票誤用情形,如疏失致發生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應儘速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106/01/25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邇來,常發覺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相互誤用或借用統一發票,或報稅代理人、記帳士代為申購統一發票後,未依據申購的發票明細交付營業人,致發生甲公司誤用乙公司所申購的統一發票。該分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於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再檢視有無誤拿他人發票或總、分支機構發票誤用情形,如疏失致發生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應儘速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106/01/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終將屆,兼營營業人於報繳本年度最後一期(105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應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採直接扣抵法者應填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更新日期:105/12/2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用戶取得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如有登記用戶與實際用戶名稱不符情形,請儘速於105年12月31日前向公用事業申請辦理用戶名義變更,以利後續營業稅申報進項扣抵作業。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考量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後,營業人用戶尚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財政部乃規定輔導期間(抬頭為105年1月至12月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營業人用戶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更新日期:2016-12-21
本部96年4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3030號令規定